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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月15日前一次性交清养路费者者可享受优惠

2007-1-3 来源:楚天都市报

  ●缴交半年优惠5%,缴交全年优惠10%

  ●已缴但未享受优惠的,可申请退还或抵扣

  从省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局了解到,今年起,车主按规定标准,一次性全额缴纳全年、半年公路养路费的,可分别享受10%、5%的优惠。

  据了解,去年6月起施行的《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》规定:“一次性按全额标准缴纳或代缴全年、半年公路规费的,可实行优惠计征,但不得低于全年按10个月征收的标准。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。”

  由于上述具体办法今年才制定并公布,不少车主已于此前缴纳了今年的养路费,但未享受优惠。对此,省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局表示,已缴纳半年以上养路费的,可在元月26日至3月26日,申请办理优惠费退还手续,或用以抵扣2008年度公路规费。已缴纳今年养路费,但不足半年或一年的,可在元月9日至26日到征收机构重新办理半年、全年缴费优惠计征手续。

  据了解,车主要想享受到10%的优惠,须在元月15日前(含15日)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养路费。

  迟缴者不仅不能享受优惠,还要被按天追缴千分之五的滞纳金。据介绍,养路费实行年初集中征缴,元月15日以后至6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一年养路费的,只能享受5%的优惠比例,并要被追缴滞纳金;习惯于半年一缴的车主,也必须在本月15日以前交费才可享受5%的优惠。因元旦放假3天,因此实际上正常的交费时间只有12天。

  半年一缴的车主,下半年续缴时,须在7月15日前足额交费,才可享受到5%的优惠。7月15日以后就不再办理养路费优惠。不过征稽部门称,一次性交清一年的养路费,比半年一缴便宜63元钱,更划算。

  而对于上半年新购车者,在上牌之日起5天内交清当日至年底的养路费,享受5%的优惠,7月15日后新购的车则无缘享受当年养路费优惠了。

  昨日,武汉市一公路规费征稽所工作人员来电称,他们接到有关养路费优惠的文件,武汉市规费征稽处有关人士称,省征稽局的文件去年12月31日出台后,当天下发到该处时已经很晚了,第二天又是元旦放假时间,故还没通知到基层征稽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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